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我县新农村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长效机制,充分发挥财政奖补资金导向作用,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新宁县新农村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指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而兴办的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政府给予适当的财政补助。
第三条 新农村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坚持“村民自愿、量力而行、民主决策、筹补结合、规范管理、注重实效、群众满意”的原则。
第二章 财政奖补的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包括:
(一)村内道路。包括行政村到村民小组或居民点之间的道路。
(二)村内小型水利设施。包括支渠以下的斗渠、毛渠、山塘、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或排灌设施。
(三)村内公共环卫设施。
(四)村内公共绿化等。
第五条 以下项目不属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范围:
(一)现有支农资金已覆盖的项目。
(二)对程序不到位、扩大议事范围、提高筹资筹劳标准以及举债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三)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按照项目类别、工程大小及投资额度、村民筹资筹劳、社会捐赠等因素,综合确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标准,项目竣工验收后,给予每个项目5—10万元的补助。
第三章 财政奖补项目的立项与审批
第七条 每年村民委员会结合本村实际,经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形成决议,确定年度内符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的项目,并且编制项目筹资筹劳方案、工程预算等方案。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研究确定财政奖补项目后,填写《新宁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审批表》,同时将项目筹资筹劳方案、工程预算方案和村民会议代表签字的会议记录一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乡镇财政、经管部门深入村(组),逐项审核村民委员会申报的财政奖补项目。审核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核意见和申报材料上报县综改办。
乡镇审核的具体内容是: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和有效性;项目是否超出财政奖补范围;项目是否符合村民意愿,是否为公益事业;项目是否真实;项目内容是否符合建设规划;项目设计是否符合相关的技术要求;施工方案是否切实可行;项目预算是否真实准确;议事范围、标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
第十条 县综改办组织减负办等部门对乡镇上报财政奖补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复审,并根据省、县财政资金总体安排情况,统筹确定财政奖补项目和奖补资金额度,提出初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奖补项目,县减负办不予批准。
(一)议事程序不到位或扩大议事范围的;
(二)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记录不真实的;
(三)村民或村民代表表决的签字记录不真实的;
(四)超过省里确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标准的。
第十一条 县综改办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复下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到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要及时通知项目所在村民委员会进行项目开工建设。
第四章 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与验收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由项目所在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村民委员会应选举3-5名村民代表组成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村民监督小组。
村民监督小组负责协调、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占地、用电、取水等各种矛盾,全程监督项目筹资、质量等情况。
第十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实行合同管理。项目施工前,项目所在村民委员会与项目承建单位或个人应当签订正式的书面建设合同。
承建单位须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质资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县综改办审查资质合格后,方可承建财政奖补项目。
财政总投入资金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奖补项目,原则上由县综改办组织乡镇、村民委员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公开招投标;20万元以下的由县综改办、乡镇、村委会共同确定承建单位或个人。
在职村干部及直系亲属不得承包本村范围内的奖补工程。
第十四条 项目所在村民委员会要及时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当年批复的项目应当年实施;当年未实施的项目取消财政奖补资格,3年内该村不得安排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对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未能实施的项目,报县综改办批准后,可转下年度实施。
第十五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项目实施中,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工程质量跟踪管理,县直有关部门要进行技术指导,县综改办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 项目所在村民委员会是工程质量和工程计量的责任主体,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及工程计量的虚假行为,不得兑现财政奖补资金,同时3年内不再安排该村财政奖补项目。
第十七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完工后10日内,项目所在村民委员会要办理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初步验收,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提出验收申请,同时要将筹资筹劳和项目建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村民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民委员会验收申请后5日内,应向县综改办提出验收申请,县综改办统一组织乡镇及相关部门进行复查验收。
工程验收要求是:道路工程参照交通局通畅工程、通达工程的技术标准验收。水利工程参照水利局小农水建设工程的技术标准验收。环卫工程参照环卫施工的技术标准验收。绿化工程参照绿化办绿化工程的技术标准验收。
第五章 一事一议资金的核算与管理
第十九条 一事一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管理方式。一事一议资金包括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一事一议村自筹资金。
县财政设立一事一议资金专户,专户下设财政奖补资金和村自筹资金明细科目。县会计核算中心对一事一议资金分乡镇分村进行单独会计核算。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列入县财政“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决算科目,年终若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 乡镇“村账乡代管”办公室应分村设立一事一议自筹资金专户,归集管理村民委员会收缴的一事一议筹资、一事一议筹劳折资、捐赠资金和其他资金。
村民委员会收缴村民筹资时,要向村民出具盖有村民委员会印章的“湖南省农村公益事业筹资专用收款收据”;收缴社会捐款时,必须出具“湖南省捐赠专用收据”,并注明为村级公益事业捐资。
第二十一条 一事一议村自筹资金实行村级收缴、乡镇归集、县级管理、全额预拨的管理方式。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村民委员会将自筹资金足额一次性缴入一事一议自筹资金专户,在财政奖补项目施工前,要以乡镇为单位统一划缴至县一事一议资金专户。县财政部门对缴入县专户的村自筹资金实行全额预先拨付。
第二十二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自下而上、先建后补、资金直达的管理方式。
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县财政部门按照“村申请、乡镇初审、县级审核拨付”程序审核后,一次性拨付财政奖补资金到承建单位或个人账户。
对确有必要的,且经乡镇和县综改办审核确认村民已筹资并开工的项目,可预先拨付部分财政奖补资金。
第二十三条 一事一议资金报账实行完工后县级报账方式。项目完工验收后,项目所在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办理资金县级报账手续,向县财政部门报账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新宁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申请审批表》;
2、《新宁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竣工验收表》;
3、项目预算表、建设合同、奖补合同;
4、承建单位或个人的收款收据;
5、其他需报送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一事一议资金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项目完工后,县财政按规定预留奖补资金总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后经验收如有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一律予以扣除。
第六章 财政奖补的配套措施
第二十五条 建立全县一事一议项目管理库。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农村公益事业现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要求,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制定3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规划,建立项目管理库。
第二十六条 建立财政奖补县、乡(镇)、村三级公示制度。各乡镇要在政务公开栏全面公开财政奖补政策、实施办法、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奖补项目完成后,村民委员会在民主议事、筹资筹劳、项目结算三个环节进行张榜公布,接受村民和社会的监督。县综改办要将建设项目、资金奖补到村等情况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第二十七条 建立财政奖补监督检查制度。每年财政、审计、监察、减负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奖补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管理,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政奖补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跟踪问效检查。
第二十八条 建立财政奖补档案管理制度。乡镇经管部门要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会议记录、村民签字情况、项目奖补申请、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原始材料汇总归档。对重点奖补项目,县综改办也要建档立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强制村民筹资筹劳、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县减负办等相关部门要责令立即纠正,消除不利影响。
第三十条 对截留挪用农民筹集资金,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除追回资金外,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县综改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财政局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