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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崀山爱心公益协会章程

来源:中国崀山网 编辑:redcloud 2013-01-28 1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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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 湖南省山爱心公益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湖南省新宁县仁和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创办,经县残联、县民政局等部门批准,成立湖南省山爱心公益协会。

第三条 该协会对社会自愿捐赠或资助的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开展各种爱心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四条 组成人员:凡是有献爱心的人员和单位,自愿结成。
      第五条 本团体的宗旨: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扶贫帮困献爱心。本会的宗旨是发扬爱国主义和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通过开展各种有益于社会的活动,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人士献爱心做好事,帮助社会中的不幸个人、绝望和困难个人,创造一个处处充满爱的生活环境,为稳定社会,振兴新宁经济做贡献。
       第六条 本协会的口号:爱心永存 真情无限
       第七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湖南省山爱心公益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协会住所地址为湖南省新宁县商贸街8号。

 第九条 湖南省山爱心公益协会主要活动地域为湖南省新宁县行政区域.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在宪法和法律允许范围内,以爱国、爱民、扶贫帮困献爱心、做好事为出发点开展工作,使人们在参加本会活动的同时受到爱国主义感染和德育的熏陶。
       第十一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和协会自己的条件,开展扶贫济困、助残、赈灾以及爱鸟放生、保护生态等活动;开展尊老爱幼、孝敬父母、尊师重教、互助友爱的宣传活动;通过开展上述活动,维护社会稳定,振兴新宁经济。
       第十二条 接受各种捐赠现金和物资,以用于需要救助的人。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在本会创建伊始,对本会创建或对慈善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团体可成为创始人或创始会员。创始人、创始会员为永久会员。有特殊贡献的还将设立荣誉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凡申请参加本会的人须填写入会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半年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叁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会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范围内影响较大;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3 年。负责处理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能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遇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批准单位同意,方可担任)。

第三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各种捐赠;
        (二) 政府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接管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爱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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