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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刑释人员组团作案盗抢10万余元

来源:红网 编辑:redcloud 2012-08-28 07: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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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洪江8月27日讯(通讯员 蒲小丽 杨军)男子向某、廖某某、臧某均系刑释人员,三人出狱后,不知悔改组成犯罪团伙,疯狂进行盗窃、抢劫作案。2012年8月27日,湖南省洪江市公安机关对向某以涉嫌盗窃罪、抢劫罪,对廖某某、臧某以涉嫌盗窃罪移送洪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2年2月份至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向某、廖某某、臧某三人经常混在一起玩,于是三人决定利用各自所长组成犯罪团伙。经商议,认为向某开锁技术高超,便由向某负责开门。而臧某会开车,便由臧某负责开车接应。廖某某就负责翻找、窃取财物。分工后,向某等3人便窜至湖南省洪江市、凤凰县、泸溪县以及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桐乡市、富阳市、龙游县等地,利用各自技术进行入室盗窃作案13起,涉案价值10万余元。

  在其中一起入室盗窃案中,向某在盗窃财物的过程中被被害人李某发现并抓住,为顺利脱逃,向某用铁棍将被害人李某打成轻伤。根据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处罚。可见,向某的行为已转化为抢劫。

  经查,三人均系刑释人员:向某,因犯抢劫罪于1989年2月22日被原黔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2年10月4日被假释;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7年4月14日被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0年被减刑释放。廖某某,因犯流氓罪于1986年12月28日被原黔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89年刑满释放。臧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月20日刑满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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